旅行社不“養”導游,這已是業界公開的規則,大量導游都是不受雇于任何旅行社的自由職業者,有團就帶,沒團就歇著,這是導游工作的真實寫照,沒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甚至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險。這種不穩定的雇用關系,常常是導致各種旅游糾紛的直接原因。旅游法對旅行社長期和臨時聘用導游都做出了相應規定,但出于成本考慮,更多旅行社還是傾向于選擇臨時雇用導游的方式。如何能讓旅游服務質量更上一層樓呢?我認為,旅行社的業務達到一定規模,就必須強制配備相應數量的導游,這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導游的合法權益。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也是公眾最為關注的焦點,通常被解讀為從今以后旅行社不能再安排進店和加點了。但是該條后面還有一句:“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我覺得大家應該走出這樣一個誤區:進店購物是旅游的萬惡之源。其實,購物跟參觀景點、享受美食一樣,也是旅游活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把購物完全踢出旅游,這不科學。舉個例子,杭州的茶葉世界聞名,是中國文化的一部分,向中外游客介紹綠茶炒制工藝,并科學引導他們進行購買,這也是導游工作的一部分。既然法律允許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安排進店和加點,那么關于導游拿“回扣”問題,在法律上也應該有個明確的定性。在國際上,導游的這部分收入被稱為“傭金”,既是行業慣例,也被納入合法收入的范疇。而在我國現階段,這更是導游收入的主要來源。如何讓“回扣”從灰色地帶走到陽光底下,應該有更細化的規定,并被納入有效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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