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沈女士參加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內蒙游,在參加自費騎馬項目過程中,所乘馬匹因受驚突然竄出,已經上了年紀的沈女士一路顛簸驚嚇,導致部分脊椎椎體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沈女士遂將南京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11萬余元。南京秦淮法院終判決旅行社賠償沈女士10萬余元。
馬匹受驚狂竄顛傷南京游客
2012年6月,沈女士參加了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內蒙雙臥6日游”,費用為1350元。旅游合同中約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所選擇的服務提供者及委派的導游應當具有合法資質。不料旅游第三天的時候出了意外。這一天,呼和浩特某旅行社作為地接社,帶領沈女士等人參加一個草原自費項目。在介紹該項目的時候,導游提醒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最好不要參加。沈女士雖然已年過六十,但出于新鮮感仍報名參加,并向馬倌交納了305元費用。
騎馬過程中,沈女士所騎的馬匹受驚,突然竄了出去,沈女士嚇得魂飛魄散,在馬上大叫起來。馬倌見狀迅速騎摩托車追趕,雖然很快就追上了,但受驚的馬匹非常難控制,馬倌花了約20分鐘才將馬匹控制住,在此過程中,毫無經驗的沈女士一直在馬匹上顛簸,人雖然僥幸沒有墜馬,但腰部卻疼痛難忍。導游遂雇請了一輛小客車將沈女士送往當地醫院就診。在當地醫院大致檢查后,沈女士向導游出具了一份“證明”,內容是由于騎馬不慎受到顛簸,但經馬隊長認真負責帶領游客到縣醫院檢查無大礙,退騎馬費305元,此事了結,與旅游景點與旅行社及導游沒有關系。
回寧后狀告旅行社索賠11萬余元
之后,沈女士帶傷完成了剩余旅程,并隨旅行團回到南京。6月21日,沈女士因腰疼再次到南京的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脊椎部分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鑒定,沈女士構成十級傷殘。沈女士認為,南京某旅行社安排的馬匹不當,事發時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導致自己受傷,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將南京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南京某旅行社賠償11萬余元。之后,呼和浩特某旅行社被追加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庭審中,南京某旅行社辯稱,沈女士參與“騎馬”項目前,旅行社已經明確提醒注意安全,并在沈女士受傷后及時救護。旅行社并無違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沈女士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呼和浩特某旅行社稱,事發后,沈女士已經出具證明,表示收到退回的騎馬費305元,此事了結,與旅游景點、旅行社及導游沒有關系,說明雙方已經達成了協議,沈女士再行起訴沒有依據。
“騎馬”經營者無資質旅行社被判賠
秦淮法院審理查明,騎馬項目經營者李某某的許可經營項目為“餐飲”,并無騎馬項目的經營資質。法院因此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所選擇的服務提供者及委派的導游應當具有合法資質。但南京某旅行社沒有對該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
法院還認為,無證經營勢必無法保證提供溫馴、訓練有素的馬匹,無法規范馬倌操作行為。因此,沈女士的受傷與經營者無經營資質具有因果關系,南京某旅行社應當對此承擔違約責任。而沈女士出具的“證明”,系她在不知曉構成傷殘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南京某旅行社賠償沈女士損失合計106984.43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實習生 顧艷新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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