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云南中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之內(nèi),向原告麗江滇西北國際旅行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團款人民幣106781元。”隨著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法官的一錘定音,又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塵埃落定。參加公眾開放日的地鐵、民航、學生及媒體代表全程旁聽了該案審理。
原告麗江滇西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中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業(yè)務合同委托書,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組織的旅游團隊提供了旅游服務。而直至今日,被告尚未支付團款尾款106781元。
作為在云南小有名氣的旅行社,中青旅(600138,股吧)行社為何要拖欠這筆數(shù)額并不算大的尾款呢?中青旅行社代理律師對于兩家旅行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委托書沒有異議,但認為106781元的欠款是公司業(yè)務員李建華個人行為,“欠條上寫著:"今欠滇西北羅云武(音)106781元",欠款人是李建華,后面蓋的章是李建華自己私刻的。同時李建華只是我公司的業(yè)務人員,原告并未見到我公司賦予李建華財務人員的委托書。”
滇西北旅行社代理律師舉證表明,李建華和羅云武都分別簽署在業(yè)務委托合同書內(nèi),“因為旅游行業(yè)的不規(guī)范,不可能所有的業(yè)務往來都和組團的旅行社面對面簽訂,都是由雙方委托的業(yè)務員直接簽署。如果該欠條的章真是李建華私刻的,那么被告也應該在賠償欠款后,再向李建華追討。”
在被告方不愿調(diào)解的前提下,法官當庭做出判決:支持原告訴求。法官表示,原、被告簽訂的業(yè)務委托合同書中均表明李建華、羅云武作為各自一方的業(yè)務員進行旅游組團和對接的工作,二人所簽署的團款欠款合同可代表各自公司。因此,被告應該支付原告106781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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