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簽訂旅游合同去日本旅游,可回來后旅行社卻不退押金。為什么會這樣呢?旅行社方面表示,簽訂合同的人與他們沒有關系。可合同上卻明明蓋著該旅行社的印章。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旅行社內部的管理問題致使蓋有印章的旅游合同流出,因此旅行社應該承擔返還7萬元押金的責任。
趙女士和女青年小唐是親屬關系。去年4月,趙女士想和其他兩個人一起去日本旅游,并委托小唐為她辦這件事。很快,小唐就找到了經營旅游業務的高某,并與其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約定趙女士等3人去日本旅游,時間為4月26日至5月1日。“安排”這次出境的旅行社為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旅游合同上加蓋了該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后,小唐為趙女士等人繳納了旅游押金7萬元。雙方約定,該押金在趙女士回國銷簽后3個工作日退還。但趙女士旅游歸來后,小唐卻未能拿到旅游押金。
趙女士和小唐十分不理解這件事,于是將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和其天津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小唐旅游押金7萬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以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旅游合同,并據此收取了原告7萬元押金。盡管兩被告否認高某是其公司員工,但并不否認原告和被告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上面的第二被告單位印章的真實性。兩原告以此理由相信高某享有代理權,因此高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有效。兩被告應對高某的代理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故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小唐押金7萬元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天津分公司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故應由被告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返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返還小唐7萬元。
判決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對旅游合同上所蓋合同專用章,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均無異議,但稱并不認識涉案旅游合同的經辦人高某,對高某是如何取得蓋有合同專用章的旅游合同,也稱不知情,并否認收到了小唐交的押金7萬元。鑒于小唐等人基于對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信任,與之簽訂旅游合同并交付押金,由于該公司的內部管理問題,導致蓋有其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旅游合同流出。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返還責任,并無不當。因此,二中院駁回了該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審判決。(涉案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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