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拍裸照引爭議 攝影師:沒影響他人”追蹤
近日,有攝影師在故宮博物院拍攝裸體照片的消息經報道后,引發輿論關注。昨日,故宮博物院發表聲明稱事先對此事并不知情,工作人員曾在事發時進行過制止。而作為裸照另一取景地的明十三陵慶陵,工作人員昨日也表示對裸照拍攝不知情。
工作人員曾在拍攝時進行制止
昨日,針對在網上引起巨大爭議的“故宮拍裸照”事件,故宮相關負責人表示,早已發現了不雅照微博,“起初該微博關注度不高”,該負責人表示,為了避免助長炒作,未立即予以回應,而向有關部門報告了相關情況。
當此事受到廣泛關注之后,故宮方面經核實并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拍照人員是在開放時間購票入院。監控顯示5月17日8時30分,有四名觀眾搶在其他觀眾之前從午門西側門洞跑進故宮,其中微博中拍照女子外穿灰色長衫。當日8時50分,故宮博物院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此四人在太和殿三臺西側進行不當拍攝,并對其行為進行制止。
故宮回應稱事先并不知情
對于此次拍攝裸體照片事件,故宮相關負責人表示,此事為突發事件,故宮博物院事先并不知情。
該負責人表示,在故宮內拍攝裸照的行為,不僅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還嚴重影響故宮博物院應有的文化氛圍,更是對文物本身和文化遺產尊嚴的破壞,“應當受到全社會的譴責。”
此前,故宮相關負責人在“吐槽”黑導游、游商、游客猛增等難題時,曾表示由于缺乏執法權,故宮院內保安人員只能對不良行為進行勸阻,使得紅墻內的不文明行為管理難以收到實效。該負責人昨日強調,院方將會同警方對不文明行為采取多種形式予以打擊。
面對發酵的輿論,當事攝影師王動昨日在微博上回應稱“放棄這里,各位再見,六一愉快。”
據了解,目前警方對攝影師暫未有相關追責行動。
律師說法:是否追責要看拍攝動機
在故宮內拍攝裸照,到底應不應該對拍攝者進行追責?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規定,是從其前身《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4)項“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中“其他流氓活動”轉化而來。
劉昌松說,因此,“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同“猥褻他人”規定在一條之中,因其具有同質性,應當是基于一種變態性滿足的流氓動機所為的行為,此乃立法的本意。因此,王動的行為是否應該進行治安處罰,應考查其行為是基于為人體藝術還是為滿足不健康心理需求之心理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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