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記者昨日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公告明確了退稅商店的備案、退稅代理機構的確定、退稅物品的銷售以及退稅辦理流程等內容,為境外旅客進行購物離境退稅提供了操作指南,擴大旅游購物消費,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2014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2015年1月,《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以11%的稅率退還增值稅。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辦法》,對離境退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方便征納雙方操作,促進政策落實。
《辦法》規定,退稅商店采用備案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并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的企業經省級國稅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稅務機關發現退稅商店有不符合退稅商店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情形,有權終止其備案。
《辦法》還規定了選擇退稅代理機構的條件和方式,明確由銀行作為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離境退稅。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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