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得安排購物”直接鏟斷旅行社與地方商家之間的利益鏈。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現(xiàn)的一幕無疑就是導游安排的購物,甚至是強制購物,因為在這個項目,導游可以依據(jù)游客的購買金額獲得不菲的提成。這就促使導游刻意安排各種購物項目,這不僅讓游客反感,更直接損害游客的利益,因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購物。尤其是一旦出現(xiàn)強制購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對此,《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行程表里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會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動時間,若是游客有購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其次,“取消自費項目”將旅行價格更加直觀透明化,讓游客們放心消費。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場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費項目,這些項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陷阱。對于一個旅行團的人來說,參加與不參加都是一個問題。參加的話就會付出更多的金錢,不參加的話,導游的臉色就會不好看。而《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以往游客報名低價團,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十一之后,這些“必去”的景點全部含在團費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錢。這樣的規(guī)定,將團費更加直觀而透明化,可以讓游客放心消費,不再顧及導游的臉色。
最后,“不得索要小費”更是將旅游市場的黑手切斷。因為小費本不應該向游客索取,導游的費用原本就應該旅行社支付,再次索取小費屬于額外收益,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旅游法》規(guī)定,“導游和領隊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團費里將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取消小費,當然并不是意味著小費瞬間就自動消失,這必須依靠消費者在旅行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向相關部門舉報違法行為。因為小費的索取有著更多的隱蔽性,如果缺乏游客的監(jiān)督,將會成為沒有約束力的條款。
當然,這僅僅是首部《旅游法》帶來的三大亮點而已,從立法的目的上看,這是一部規(guī)范旅游市場的規(guī)范性法律,對于旅游市場的各種亂象必須有所涉及,而最終的落腳點無疑是作為旅游者的消費者自身的權(quán)益。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希望獲得的無非就是在旅游過程中的質(zhì)量和品質(zhì),而通往高質(zhì)量和高品質(zhì)的路上必須有《旅游法》的護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絕各種違規(guī)現(xiàn)象,整治旅游市場的不規(guī)范狀況,在規(guī)范旅游行業(yè)的過程中為我國旅游經(jīng)濟的健康和諧發(fā)展插上騰飛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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