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再分“國內國際”
旅游合同須寫明十余項必備條款
3月18日,國家旅游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京召開了《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說,《條例》對1996年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類將被取消。據了解,《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杜一力說,修改后的《條例》統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說,為減輕旅行社的經營負擔,《條例》規定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監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
新的《旅行社條例》將于5月1日實施。4月17日,新《旅行社條例》起草人之一、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李磊就《旅行社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對省內各地州市旅游局相關負責人和250家旅行社經理進行了專題輔導講座。
李磊指出,新的《旅行社條例》與原《旅行社管理條例》相比,在幾個方面有了較大的調整和變化。第一,取消了旅行社分類,即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之分;第二,降低了準入門檻,鼓勵企業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第三,旅行社分設的設立實行登記備案制,打破區域的界限,鼓勵旅行社網絡化發展;第四,為防止零負團費和自費項目的產生,對旅行社產品生產的各個環節都設定了比較嚴格的經營行為規范。第五,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實行動態管理。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可以降低50%。
同時,在旅游合同方面,合同內容要詳盡載明規定的十余項必備條款,以達到讓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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