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明確指出,“各地要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等規定,要求未使用電子合同的旅行社使用電子合同進行網上簽約,確保2018年底,旅行社全部使用電子合同”。為積極穩妥地做好推廣落地工作,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決定在2018年10月磨合期的基礎上,從2018年11月10日起各旅行社組織開展旅游活動,必須與游客簽訂電子合同,確保2018年11月底前,島外游、出境游、赴臺游電子合同簽訂率達100%;2018年12月底前,“一日游”、島內散、島外散電子合同簽訂率達100%。目前、海南省電子合同系統共有《海南省境內旅游合同》等6個合同示范文本和補充協議供旅行社使用,各旅行社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選擇相應的合同示范文體。從2018年11月10日起,凡不與游客簽訂電子合同的,均視為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旅游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
按要求,旅行社簽訂電子合同和制作電子行程單必須落實游客信息實名制。旅行社與游客簽訂電子合同時,同一單位或家庭可由人簽名,但所有游客信息必須實名制;旅行社在制作電子行程單時,所有游客信息必須實名制;實名制信息包括游客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等。電子合同還應明確導游或領隊、目的地(國別、地區)、行程安排等;電子行程單還應明確客源地(國別、國內游客填寫省份、市縣)、團隊導游、旅游車牌號、行程安排等。錄入游客數與實際人數不符,不能生成電子合同或電子行程單。從2018年11月10日起,凡不落實游客信息實名制的,將按照未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作出行政處罰。
導游(領隊)帶團必須安裝和使用導游帶團系統為規范導游(領隊)帶團管理,導游(領隊)必須安裝導游帶團系統,并按要求輸入賬號、姓名、碼、郵箱地扯、身份證號、導游證號,上傳照片等相關信息,以便及時通過審核。電子合同和電子行程單生成后,旅行社應當及時推送到導游(領隊)手機移動終端,待導游(領隊)確認后方可生成動態二維碼,導游必須使用動態二維碼到旅游企業終端系統簽到。從2018年11月10日起,凡不安裝和使用導游帶團APP的,一律清退出電子行程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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