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8位重慶游客
參加的“普吉甲米尋椿雙飛6晚7日游”
確是一場現實版的“泰囧”
28名游客經歷現實版“泰囧”,這種事你也可能遇到!
事件回顧
2800元報團參加出境游
廣告宣傳非常誘人
王紅、洪英、蒲藝3人是看了重慶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尋椿”廣告后報名參團的。該廣告宣稱“1晚全球國際五星悅榕莊旗下悅椿酒店”“3/4晚普吉島國際四星海景房或套房度假村”。
王、洪、蒲3人于2月1日和重慶海外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每人團費2800元,并以拼團形式轉給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帶團出境。
旅途過程中意外頻頻發生
接機大巴姍姍來遲
酒店不讓入住
出海游船沒有著落
......
2月1日晚上9點,王、洪、蒲3人和其他游客共28人,在領隊郎蓉的帶領下飛抵甲米國際機場,地接社導游及車輛竟然沒有出現。苦等一個多小時后,大巴車姍姍來遲,而導游第二天才和游客見面。合同約定的卻是“抵達后導游接機,送往酒店休息”。
大巴車將游客送到甲米大成酒店,游客又遭遇意外:酒店不讓游客入住。據說是地接社沒有支付酒店費用。領隊郎蓉交涉一個多小時未果,只好自己掏錢墊付,才將事態平息。
第二天出海,游客上午8點抵達碼頭,卻被告知出海的游船還沒有著落,原因是地接社沒有預訂。郎蓉和導游反復交涉,又打車去市區兌換泰銖,交給船家,這才租到游船,但此時已是上午10點30分。
當晚入住白帕斯酒店,這是一幢4層樓高、沒有電梯的老舊建筑,游客感覺是由倉庫改建的,根本夠不上星級,強烈要求更換酒店未果。
第三天準備入住雙子酒店,游客從外觀上看檔次更低。游客斷然拒絕入住,在酒店大門外滯留到凌晨兩點。領隊郎蓉提出“這么晚了,今天還是先住這里,每人賠償200元,明后天再換酒店”。郎蓉要游客在一份“證明”書上簽字,并承諾“回國后不以任何形式投訴”。
第四天,游客要求找到新的酒店后,才出去游玩。領隊郎蓉承諾:“現在酒店很緊張,你們自己去找。找到了,旅行社掏錢。”
游客用手機在網上尋找,發現鳳凰大酒店還有客房,但此時郎蓉手上的現金不夠支付。游客蒲藝只好將她身上的1.6萬元泰銖現金拿出來墊付。
每天的行程極為混亂,落實大巴車也是臨時抓瞎,倉促慌亂。短短7天時間,竟然換了5輛車,更氣人的是,車輛越換越陳舊。
回國后多名游客向有關部門投訴
旅行社做出回復并給出補償方案
有部分游客接受賠償
回國后,王紅、洪英等游客先后向重慶市旅游投訴中心、重慶市工商局12315、江北區消委會等機構投訴。
重慶海外旅行社的受托單位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2月11日向重慶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執法總隊回復稱:
“我社于2017年12月即把團隊計劃發予泰國當地地接社,地接社也回復收到。因普吉島突然臨時大量團隊涌入,且當地酒店及車行的不誠信作為(泰國當地地接社已將款項付予酒店和車行,但當地酒店和車行以臨時涌入的團隊出價更高為由,將我社控房和車給予其他團隊),導致我社無法按照正常團隊操作,經過與地接社的緊急協調,臨時預定酒店和車輛。”
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向每位游客補償500元人民幣,有16名游客簽字同意。9名通過重慶海外旅行社報名的游客中,有6位接受了1500元的補償。
3名游客拒絕賠償
認為旅行社虛假宣傳
構成旅游欺詐
將旅行社訴至法院
而王、洪、蒲3人認為旅行社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游客,構成旅游欺詐。請求判退還參團團費,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原則,賠償團費的3倍及相關的經濟損失。他們在江北區消委會的支持下,于4月17日將重慶海外旅行社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訴至江北區人民法院,江北區消委會秘書長鄧岸還為游客撰寫了訴狀。
5月23日,江北區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此案。王紅訴稱,廣告宣傳的星級酒店,他們一個都沒有見著,更沒有入住。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出團通知書,明確提示:“行程所列安排項目均為提前采購,所有費用已經產生。”這令人高度懷疑。
庭審中,王紅舉示了重慶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關于對銘途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案處理結果的回復,該回復查明,銘途公司在經營中宣傳“頂級品牌”、“國際五星”、“國際四星”等內容且不能提供相關依據,系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予以罰款處理。
重慶海外旅行社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均辯稱,旅行社沒有虛假宣傳,只是按照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義務進行履行,合同第十頁安全提示第一條明確了東南亞沒有星級標準,游客也是在合同中簽字認可了的。因此旅行社沒有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
旅行社存在欺詐行為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重慶海外旅行社沒有出示證明其預訂酒店與實際入住酒店相符或不符的合理性說明的證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結合王紅舉示的旅游宣傳廣告及合同內容可知,重慶海外旅行社在明知其未預訂酒店或預訂與實際入住酒店不符的酒店的情況下,對外虛假宣傳此次旅游住宿及行程等,主觀上具有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誘使王紅等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了合同。而在整個行程中,王紅等并未入住所宣傳的酒店,且每天所住酒店均非提前預訂,導致行程混亂,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可以認定重慶海外旅行社在宣傳和訂立合同時具有欺詐的故意,也存在事實上的欺詐行為。而重慶銘途國際旅行社與重慶海外旅行社系委托關系,與王紅未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故重慶海外旅行社應當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江北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重慶海外旅行社構成欺詐,判其退還團費2800元,并賠償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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