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一、隨團出游看資質,合同需簽訂
隨團出行的旅游者,請務必留意組團社的資質,出境旅游要查看《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樣。隨團出游前務必與旅行社訂立書面的規范旅游合同,謹防旅游途中發生糾紛時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提示二、不合理低價陷阱深,游客需防范
對于旅游產品,旅游者應該對價格及其服務質量有合理的心理預估,一定要選擇質價相符的產品。對于超低價、超低折扣、或者免費的旅游產品,旅游者務必謹慎選擇, 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旅游者要謹防“免費旅游”、“旅游贈券”等消費陷阱,同時提醒老年旅游者,不要輕信以“買保險送旅游”、“買保健品送旅游”、“健康講座”等名義招攬組織或免費贈送的旅游,避免因貪圖便宜而上當受騙。
提示三、參團隱患多,資質需認清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正變得越來越重要,旅游消費也逐漸被更多人熟知和習慣,近期鄭州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受理的旅游投訴中,游客因圖一時便捷,不加辨別和選擇就通過報名參團出游引發的糾紛大幅增加,參團旅游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所謂參團旅游,更多僅是借助的社交功能同旅游業者溝通及交易,獲取旅游服務,看似便利,但卻缺少了線下的合同簽訂環節、第三方交易平臺監管和保障環節及旅游經營責任保險制度,游客一旦發生人身意外或者蒙受財產損失將很難追責。游客應堅持簽訂書面的旅游合同,了解組團社及地接社信息。務必確認所報名的旅游行程,仔細查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購物、自費等項目;支付旅游費用盡可能不向私人賬戶轉賬付款,保留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
提示四、退團扣費糾紛多,責任需明晰
近期鄭州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受理的旅游投訴中,游客個人原因不能出團導致退團扣費糾紛的投訴較多。因個人原因無法出行時,游客與旅行社應依據法律與合同進行處理,維護雙方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鄭州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醒游客,報團參加旅游活動前應妥善安排好自身事務,盡量減少退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提示五、預付費旅游慎重選,出游需當心
國家規定禁止旅游經營機構直接收取預付費產品和出境游保證金的行為。需要交納保證金的,必須要有第三方資金托管。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部分旅游經營企業出于利益驅動,難以貫徹執行。在游客看來,實行預付費的旅游產品一般比較便宜,同時大量中老年人參與其中,但是出游品質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出游預付費引發的投訴與日俱增。
游客應拒絕會員式、套餐式或旅游預付卡等方式的旅游項目,套餐式旅游產品存在履約期限過長、預交費用數額過大等風險,建議旅游者當次旅游當次報名,以免上當受騙或造成預交費用損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正規的旅游年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示六、旅游購物理性買,退換需憑據
游客在旅途中購物時應該慎重鑒別物品質量和價格,防止被欺詐。購物時應要求商家開具發票,并標明購買商品名稱、數量、單價,旅游者收到發票后要仔細核實清楚。如商家拒絕開具發票或拖延開具發票,旅游者須謹慎。
在旅游景區附近、非當地日常消費場所盡量不購買奢侈品。如果游客在旅游合同約定或者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場購買的商品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
提示七、旅游維權要及時,時效需注意
游客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旅游質監部門投訴維權。投訴時效為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超過時效的請求將不予受理,游客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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