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里,不少出門旅游的市民向本報反映:新《旅游法》中禁止的一些情景,有“死灰復燃”跡象。只是,如今的導游都能打一手好的“擦邊球”。帶你去購物,用的方式看似卻很“合理”,難以挑刺。
于是,在付了漲價后的團費參加“純玩團”后,以前要去的購物點如今依然會去。對此,游客們不禁要問:吃了這樣的“啞巴虧”,該找誰去說理?
“不經意”遇上購物點
1月初,市民朱云國在“同程網”下單,購買了春節期間“新馬泰”十天九晚套餐,4人共4萬余元。雖然價格較比以前貴了3000多元,但旅行社承諾是“純玩團”。朱先生心想,“貴就貴點吧,玩得開心就行”。
1月25日啟程后,他馬上發現了問題:拿到的行程單和最初協議上的行程不太一致——旅途中總是和各類商場打上了交道。“新馬泰3個國家,所有景點加起來應該有十幾個,而我們去過的購物點就不下8個。 ”不過,導游帶游客去這些購物點的方式都十分“巧妙”,不琢磨還發現不了其中的“道道”。比如午飯后,地接導游告訴大家,吃完飯休息一小時,大家可以到餐廳樓上散步消食。于是團員們走到樓上,卻發現是家大賣場;車停入某地,導游建議,大家累了,下車喝杯免費咖啡吧,還有免費床墊可躺下休息。于是,大家走進“免費休息室”,發現原來是一家床上用品專賣店。為了擠出更多時間購物,導游甚至將第二天的3個景點也強加到第一天的行程中,一天之內足足跑了7個景點,讓人疲憊不堪。
“一路上,總能與各類購物點不經意地相遇”,剛赴臺灣游玩一圈的呂小姐也反映了類似遭遇。高速公路上,司機選擇的休息點,總是麻薯工廠店、果干工廠店……而且旅途中導游有意無意地推介,休息時間又安排得比較長,于是,總會有游客“自掏”腰包購物。
躲避不了的“購物景點”
與朱先生在“新馬泰”的“偶遇”相比,市民席小姐在云南昆明的經歷更是有苦說不出。
1月初,席小姐通過悠哉旅游網訂購了一款4人行“上海-昆明-西雙版納6天5晚旅游套餐”,價格為1588元/人。因為價格實在太低,席小姐也有些生疑,便咨詢工作人員套餐內是否有購物點。工作人員告知說:套餐不含購物項目,低價只是因為從昆明到西雙版納為大巴往返,住宿又為經濟型酒店,另外云南省還有一定的旅游補貼。于是,席小姐放心下單,欣然啟程。
最后一天的昆明行,讓席小姐見識了旅行社的“聰明才智”。協議上列出的當日景點,有云南民族村、云南茶鄉、七彩云南和九鄉風景區,聽起來都不錯。清晨7:30啟程時,導游自稱再免費贈送大家一個景點——銀器博物館。到了那,才發現所謂博物館,其實就是銀器商店。而云南民族村,實際是參觀一家名為“玉滿天下”的購物商場,耗時3小時;云南茶鄉,就是賣茶葉的商場;七彩云南,就是個小商品集市。折騰了整整一天,最后到達昆明郊外的“九鄉風景區”時,已是下午5:30,景區已停止進客。最終,在蕭瑟寒風中,導游用了短短45分鐘時間,帶領全團老小,急速攀爬了388級樓梯,旋風般地游覽了6個溶洞。
這種安排在既定行程里的“購物景點”,游客又如何能避得開?
“擦邊球”是否違反《旅游法》?
看來,對于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條款,導游、旅行社已有了“高明”的應對之策。
記者為此致電市旅游局。據介紹,新法實施后,從旅游部門接獲的投訴看,明目張膽強制安排購物消費的做法已幾近絕跡,但打“擦邊球”的做法確已有所耳聞。那么,“擦邊球”是否屬于法規明令禁止的 “指定購物”、“誘導消費”呢?市旅游局法規處負責人稱,還得看具體情況。
去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實施后,對于令人矚目的第三十五條,很多人簡單理解成了旅游中將“禁止購物”。為澄清“誤讀”,國家旅游局隨后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解釋,明確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并且,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誘騙消費者,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判斷其是否違規,主要看旅行社和導游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這幾條“不得”。
具體而言,市民朱先生遭遇的所謂 “偶遇”,與停在高速公路休息區逛特產店不一樣。這種休息場所的有意選擇,已帶有比較明顯的“刻意安排購物點”成分,而這些在行程中并非列出,顯然不符合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購物點包裝成景點、或者景區包含商業街等等做法,客觀上較難認定成違法。
專家觀點
從“賺回扣”轉為“賺服務費”
采訪中,多名專家認為,導游之所以打起了“擦邊球”,其目的還是想在不引起游客投訴的情況下,用巧妙方式讓游客在固定范圍內購物。這種做法的背后,與導游工資仍然是由出團費加上返點的構成有關。游客在固定范圍內的消費,往往能給導游帶來可觀的返點。
據介紹,《旅游法》實施后,為了保障收入,旅行社所報出的參團費用都大幅上漲,旅行社給導游的出團費也增加了不少,但還是有部分導游有些收入來自于購物返點;或者說,導游仍然對返點收入“念念不忘”。導游的收入構成一日不改,旅游中“被消費”的現象就很難得到根本改善。
不過,已有一些旅行社在積極作出改進,值得推廣借鑒。比如,已有旅行社將購物納入“自由活動”范疇,不將其作為接待服務中的固定項;自由活動中,導游可以向游客推薦一些當地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商業街、購物中心,而不是有著“回扣”操作空間的工廠店。多種選擇,讓游客自由選擇去或者不去。而導游、司機可以在陪同游客購物的過程中,通過提供翻譯、汽車安排等必需服務,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徹底改變依賴“回扣”的盈利模式。
發表評論
提示:請先登錄再進行評論,立即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