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指出,新法規實施后,一批經營不規范的中小旅行社將面臨沖擊,有可能引發新一輪的行業洗牌,行業未來將從單一的“價格戰”變為價格、服務、品牌的綜合競爭。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可先行墊付賠償
國家旅游局指出,現行旅游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等法律規范,與《旅游法》對旅游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游法》的規定。對于今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明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條件。
在旅行社的設立方面,擁有“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對于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決定。
禁止“零負團費” 嚴重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有消費者抱怨稱,以前參加的一些旅行團報價雖然低,但在旅行途中還有自費項目,導游服務費等項目都是額外支付,綜合算下來也不便宜了。還有消費者表示,目前旅行社從單張到合同上都是“朦朦朧朧”,宣傳頁上的描述很吸引人,比如“遠眺將會看到××美景”、“產生什么感覺”等,但實際情況可能并非如此。
針對上述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問題,此次《旅游法》也一并“開刀”,對旅行社提出了更高的服務標準。
根據《旅游法》規定,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而通過零負團費、安排購物或另付費獲利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萬~3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前一些旅行社以“零負團費”吸引消費者,但依靠“回扣、自費”等方式獲利,成為行業諸多問題的根源。
此外,有旅行社人士透露,以前旅游合同中最多寫明“含導游服務費”,但消費者支付多少、導游最后拿到多少都不一定,導游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終也影響了消費者的旅游體驗。
而此次《旅游法》規定在合同中需要載明具體的導游服務費用。未向臨時聘用導游支付費用或要求導游墊付、向導游收費的旅行社將被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而導游不得索取小費,誘導消費者購物,參加額外指定項目。
中小旅行社將受沖擊
有分析指出,新法實施后將提高行業門檻,一批經營不規范的中小旅行社可能面臨沖擊,有可能引發新一輪的行業洗牌。但行業未來將從單一的“價格戰”競爭,變為價格、服務、品牌的綜合競爭,回歸到旅游體驗的本質上來。
有旅行社方面介紹稱,一些中小旅行社為了搶奪客源,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搶奪客戶,采購規模及能力低使其無法從賣價中獲得利潤,只能通過購物回扣和自費項目等獲取利潤,《旅游法》也將使得一些打擦邊球的旅行社生存空間變窄。
廣東旅行社行業協會秘書長鄭文麗表示,并不是說只是中小旅行社面臨沖擊,《旅游法》使得整個行業都必須調整現有業務,只是程度不同,中小旅行社由于規模較小調整的難度更低。行業人士許高慶對記者表示,一些中小旅行社也面臨轉型的需要,一方面是打造特色線路或者深入細分領域市場,另一方面則可以在一些難以涉及的業務上為大型旅行社輸送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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