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北京旅游市場頻現各種“非法一日游”行為,而行程中常常會令消費者受到財產損失的正是與涉嫌組織“非法一日游”的旅行社、導游勾連的那些旅游購物“黑店”。此前,有消費者曾表示在旅游購物店以高價購買名不副實的玉石、玉器等商品,而北京各級旅游管理部門也曾多次查處市內各景區周邊的旅游購物商店,并數次發現有商店將大比例銷售收入提供給旅行社、導游甚至旅游大巴司機作為提成的情況。去年11月底,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就曾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十三陵地區從事“非法一日游”接待的旅游購物商店進行了處罰。
根據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而且,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另根據去年8月開始實施的新版《北京市旅游條例》規定,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經營者,不得以回扣、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給予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賄賂。
“商業賄賂行為是‘非法一日游’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這一現象背后黑色利益鏈條形成的主要原因。”有法律業內人士表示,旅游購物商店與游客是商品買賣的交易關系,而游客與旅行社是旅游產品和服務的交易關系,商店與旅行社則無任何交易關系。但是由于游客購買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把自己的旅游需求委托給旅行社,到哪些景點游玩,怎樣游玩及購買哪些紀念品、特產等均由旅行社的導游安排,由此導游便有了影響游客購物的能力。
此前,有一些旅游購物商店正是利用了上述關系,以付給旅行社、導游或者司機回扣、人頭費為條件進行賄賂,取得交易機會、獲得優于同業者的競爭優勢。上述法律人士分析認為,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一些已成為商業慣例的市場行為予以尊重。但對于商業賄賂來說,由于商這一過程中存在行賄方、利益被侵害方和受賄方的“三方關系”,其中行賄方與利益被侵害方之間是交易關系;受賄方與利益被侵害方之間是基于雇用而負有忠誠義務的關系,或基于法律、職務等而負有廉潔義務的關系。所以,旅游購物商店屬于通過提高售價,按比例將游客消費總額支付給導游,來謀取交易機會的行為;而導游基于旅游合同和其職務,對游客負有廉潔義務的人,如果違背這一廉潔義務收受商店的財物,也就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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